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见附5)。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见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