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对资产价值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总体收支预算不平衡的,应当按程序调整该项目收支平衡方案,重新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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