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做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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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