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

批复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时,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区分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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