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安排,综合考虑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重点评估成本收入分析后项目效益情况,每年第四季度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选择年度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项目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反映年度收储成本、前期开发成本等支出,提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债券等需求,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形成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草案,随本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将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编入地方政府预算草案,将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以及对应安排的土地储备支出编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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