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一)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二)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三)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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