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