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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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