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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