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