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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