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