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