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