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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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