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