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