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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