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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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