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