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