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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