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