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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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