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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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