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九条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