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