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