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可以对北交所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中国证监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北交所应当整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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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