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发行承销第四十三条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