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发行承销

第四十三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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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