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