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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