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发行承销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