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发行承销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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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