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发行承销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本办法。 北交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