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发行承销

第三十八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本办法。 北交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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