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