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