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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