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特征。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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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