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