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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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