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通过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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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