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