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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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