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八条

北交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北交所可以设立行业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北交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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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