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