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六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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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