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北交所申报。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保荐人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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