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三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的范围; (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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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