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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