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