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经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