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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