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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