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