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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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