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