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八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